商标转让公司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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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公司存在的意义

作者:宁夏昌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9 08:57:44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用于区别不同的品牌。宁夏商标注册有很多情形,但不是很多东西都可注册成为商标,可是有些情况是属于注册商标的相对禁止条件。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商标会不被允许注册呢?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商标注册不被允许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代理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关系人抢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五、地理名称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六、混淆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七、在先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八、在先权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转让公司有你真好,你给有需要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让闲置的商标也可以发挥价值,接下来先来了解一下商标的转让流程:(1)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书式,写明转让商标的号码、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并另盖双方印章。(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2)附送有关书件。在提交转让申请书时,应同时交送原注册证,转让申请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它文件;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加盖公章)(注: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避免后续会有麻烦,做一下公证保险);商标转让公司有你真好,让需要商标的人可以尽快的拥有商标的所有权。

许多公司在公司注册的情况下,沒有宁夏商标注册的观念,总感觉对自己暂时还没有什么优势,所以才不心急。那么为何一些公司托着不想要做商标的注册呢?小编剖析了一下,一方面由于注册的步骤繁杂,一些企业不想去做,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知名品牌维护含意较弱,因此沒有立即地把商标的注册推上日程表。

商标针对公司而言,如同人的身份证件一样,在商标的世界里,假如未注册验证,那麼这一商标就无法得到有关的利益维护,也有将会遭遇被恶意抢注的风险性,一旦被恶意抢注了,就没法再次应用这一商标了,那麼针对公司而言,将会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只能成功注册后才受法律法规维护,假如没经申请注册,其他店家盗取你的商标,你也没法告她们侵权行为,企业的知名品牌也将遭到损害。也有一种状况是,自身的商标也是将会侵权行为他人的商标,由于商标在申请注册的情况下要开展类似查寻,有的店家商标与早已申请注册了的商标logo相仿,这在某一水平上是侵权行为了,有将会会遭遇被上诉人的风险性。因此商标的注册还是很有必要的。

商标是企业知名品牌的验证,因此维护商标也就是说维护企业的权益,商标注册针对公司而言是必需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猛烈的市场需求中,商标可以充分发挥知名品牌维护的功效,公司要不断提升专利权的防范意识,那样在公司发展壮大之后才会更加有效的起到保护作用。

一、申请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质押商标《宁夏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三、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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