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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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吗?

作者:宁夏昌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1 08:33:12

商标转让和注册商标不同,商标转让时直接购买他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这样的话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吗?我司专家给出的答案是: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商标转让费用包括两部分:

第一:商标转让受理费。申请商标转让,每转让一件都会向商标局缴纳官费1000元/件。

第二: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给宁夏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的话,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代理费用。

商标转让需要的材料:

1、待转让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其护照及中文译本);

3、受让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4、转让方与受让方须在《转让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5、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转让合同》加盖公章或签字;

6、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副本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件一份;

国际商标办理续展,国际商标是企业打开国际市场的必要法律武器,比较国外的经济市场,商标侵权现象十分严重,您的企业注册好国际商标后务必要做好日常的维护,那么国际商标办理续展是怎样的?

国际续展申请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国单一国家商标的续展,另一种也是我们常说的马德里国际宁夏商标注册续展。根据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6个月内,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的,另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注销国际商标注册。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得以续展10年。国际局收到续展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申请寄变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继续对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费用由官费和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组成。

近年来,知识产权界关于不良影响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梳理近年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商标案件,“不良影响”已成为许多商标申请半途而废的主要原因。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不得注册为商标。虽然《商标法》有此规定,但仍有不少人申请此类商标,涉及“不良影响”。申请人复试的主要原因是:“哥布林”的含义很多,包括在复试服务中使用“哥布林”标志,没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许多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所述,初步核准商标申请。经商务法官审理,该申请商标由“彩虹妖精”汉字组成,指定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宁夏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商务法官审理,申请商标中含有“清真”字样,用于指定服务项目,表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饮料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业标志使用的商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代法官认为,商标申请的倒序为“男尊女卑”,容易与“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相联系,影响恶劣,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第八项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商标申请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经批准了数个含有“鬼”字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批准商标申请的初步审查批准。商朝法官认为,“鬼帅”被解读为鬼的首领,迷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对指定服务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构成款第(八)项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用于“有线”等商品的指定用途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法官认为,申请的商标是“tusini”,一种以普通印刷字体呈现的纯汉字商标。

其作为商标使用,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上指定使用的“有线”等商品有害,极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所称商标。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宁夏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还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做法。《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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