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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对企业有什么意义?
作者:宁夏昌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0 08:32:21
申请日本专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为:《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许厅(简称JPO)提交专利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2、《巴黎公约》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JPO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特许法》第20条)。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公布后,与该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答复OA时陈述的一件等都可以通过日本专利局的电子档案库获得。
如果您不申请专利,您的发明很可能被别人模仿,让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后,您还可能涉及到侵权,因为没有授权法律的保护被自己带来很大损失,所以说申请专利对我们还是有很大的意义的,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申请专利有什么意义。
申请专利的意义一
防止被侵权以及侵权他人。一项发明成为专利后,就自然会受到法律保护。表明了它是所有发明中,独一无二的存在。此时因为专利法律保护的缘故,持有人的专利即便受到了他人的侵权,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而假使发明人并未申请专利,自然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同时,发明人很有可能还有侵犯他人专利的风险。
申请专利的意义二
提高发明内容的价值。假使发明人没有将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此时这项发明能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仅能够被发明人用于商品生产中。但假使发明人申请了专利,那么这项发明就具有了专利权,在被使用的同时,还能被转让或是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质押贷款以及用于投资他人公司合作等用处和价值,能给持有人带来的收益也往往是十分巨大的。
很多本地特产注册商标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银川商标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复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变更,续展,注销。
注册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解决办法。在收到商标驳回的时候,首先要看商标局的具体通知,是以绝对理由驳回还是相对理由驳回,以此进行驳回复审。绝对理由驳回主要是因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主要是《商标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这些规定,也称作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理应驳回。如果说对该驳回理由不服,想要进行驳回复审的话就要进行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直接论证: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间接论证: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对理由驳回主要是与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所谓的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这个因素也称驳回的“相对理由”其中,同一种商品(服务)指名称相同或者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例如,国内很多厂家生产的“儿童早教机”,“电脑发声图书阅读器”等,就属于不同名称但指同一事物。类似商品(服务)指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等方面具有大致相似特征的商品(服务),例如,长袖T恤和短袖T恤;相同用途、相同功能的商品(服务)可能类似,例如,医用营养品和保健品相同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产生误导的商标。例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十二根,如果只是把羽毛改成十一根或十三根,其他不变,那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难以区分的,是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近似商标指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或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意义或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是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例如,发音相似的丰泽园和丰泽源,文字字型相似的ABC和ABG,文字含义相似的玫瑰花和玫瑰,监狱在实际审查中对商标的相同和相似判定的复杂性,就不一一列举详情可咨询我们。相对理由的驳回复审也包括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直接论证:论证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间接论证: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长期共存在中国或外国市场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客观上已长期共存,能够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并未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3)存在有利的在先审查例在商标局或任何外国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在先审查例,在这些审查例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彼此共存的两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别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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