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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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

作者:宁夏昌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6 08:26:43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商标在企业中是无形的资产,商标是服务的集中体现。如此有价值,那么,有哪些作用?今天我司为大家讲述一下商标的作用。

作用一:市场流通证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精髓,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就是银川商标注册。只有商标注册后的产品才可以流通到该国家或地区的各大超市。企业一般在印刷厂标签、包装或者各种媒介上宣传都需要相关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国际贸易往来,商标也是及其重要的。国贸之间也是离不开商标的。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的必要条件就是商标注册。

作用二:商业大旗一个队伍,一个组织都有一面旗子。代表着灵魂,大旗不倒,人心不倒。攻占下来一块儿高地就插上自己的旗子,标识已经占领。商标就是企业的旗子,是该企业商品以及服务的直接表达。

作用三:资产中的重头戏商标的价值可以增加到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的价值品牌越能体现该企业的商标影响力。商标注册也是间接的反应了该商品的接受程度。

作用四:消费者的识别码的产品是大众所接受的,所谓认牌购物,就是哪个品牌名气大,消费者会更倾向这个品牌的产品。商标是传达消费者与厂家最直接的表达形式。告知该品牌是哪家的。醒目突出,品牌印象深刻。创名牌才能扩大销路。

作用五:品牌纠纷的盾牌商标好比就是战争中的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权谁就是商标王者,王者打仗必有一伤,正所谓就是商标注册的产品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任何侵害,还可以诉讼对方商标使用与自己侵权。

商标对商品的价值不言而喻,老字号,本质上也是一种商标。而且是经过时间的洗礼形成的,具有高度的知名度、美誉度,更是宝贵的财富。同时,老字号不仅是商品和企业的财富,由于其成长辉煌,往往跟一个城市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陈李济、鹰金钱等,又是城市历史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具有更高的价值,也就更加具有保护的必要。那么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呢?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要说现在的企业没有商标保护意识,恐怕也不符合事实。

但是问题在于,商标的保护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就算是企业重视,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等原因,稍一疏忽,就容易出问题。比如陈李济一向重视商标保护,注册了可能扩展业务的其他相关类“陈李济”,但是第35类没有注册,便让人趁虚而入,抢注了商标。而鹰金钱“双鹤玫瑰及图”商标则是正处于待续费的空当期,被人恶意抢注。这些教训告诉企业,老字号商标保护,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商标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市场竞争问题,不管是良性还是恶性。这就提醒企业必须时刻关注,百倍警醒,在内部建立商标保护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地予以保护。更需要强调的是,老字号商标保护,相关企业要重视,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也要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因为这些老字号,不仅是企业的财富,也是城市的财富;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有文化价值。保护老字号,公共管理部门责无旁贷。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工商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保护老字号商标开设绿色通道,这是值得肯定的。更为关键的,是行政部门要发挥自身对于政策法律熟悉、信息掌握充分等优势,做好老字号商标的保护者角色。此外,一些老字号经营不善已经停业。那么对于这些企业的商标保护,有关部门就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处理,因为这些老字号是广州的财富,不能因为企业的关闭而消失。好在在实践中,有关方面也有一些富有成效的作法,比如对于停业的老字号,相关部门及时将商标权收回国有企业持有,通过商标授权使用等方式,公平、公开地重新选择经营者,重振老字号品牌。相信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老字号商标在年龄上会变得更“老”,而生命力却不会老去。

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银川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中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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